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8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当庭认罪服法
2020年12月18日,由枣庄市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滕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该案案情事实复杂、社会影响恶劣。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攻坚克难、追求极致,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让8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服法,取得了100% 的高适用率。 此案的办理,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借鉴。
提前介入案情引导侦查取证
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孔某先后当选滕州市某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自2016年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经常纠集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寻衅滋事、放火、故意毁坏财物、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7月3日,承办检察官在公安机关初查时主动提前介入该案件,多次参与案情分析会,加强与主办侦查人员的沟通,了解主要犯罪线索及初步侦查思路,针对部分事实的查证方向提出建设性建议。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传导庭审证据标准。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否认大多数犯罪事实,我们为此提出了构建客观证据为核心的取证思路,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取其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移动支付记录、火车出行记录等客观证据。”谈起此案,该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袁聪介绍说。
2020年7月 16 日,经过连续多天昼夜工作,承办检察官终于将证据固定扎实,嫌疑人顺利批捕。根据审查逮捕阶段提出的继续侦查提纲,再次与侦查人员座谈,分析、研判案件取证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针对部分被告人存在翻供的情况,及时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存、移送侦查阶段对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对讯问录音录像全部逐一与讯问笔录进行比对、核实。
“审讯中仍有部分被告人对事实辩解,我们通过出示客观证据,释法说理,攻破其心理防线,让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官袁聪说道。
自行补充侦查提升诉讼效率
发挥自行补充侦查机动灵活的优势,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形成有效互补,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走访调查过程中,注重客观证据搜集,调取案发时相关单位的监控录像,及时予以搜集固定,最大程度还原现场情况;到相关单位驻地派出所调取当时的报警记录、出警录像,询问出警民警;查找录像中反映的围观人员,注重提取被告人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证据。
由于本案违法犯罪事实多、时间跨度长,部分事实客观证据灭失,各被告人到案后不同程度未如实供述,证据链普遍缺失。加之主要被告人长期把持基层政权,使用恶劣手段欺压百姓。广大群众对此义愤填膺。但由于惧怕邪恶势力,可谓敢怒而不敢言,普遍担心如在本案中作证会被打击报复。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对村内孟某、 赵某做思想工作,逐步促使其打消顾虑,积极配合侦查取证。在孟某、赵某的带动下,数十名村民主动到公安机关作证、 提供证据。案件证据不断充实,证据链得以完善,相关犯罪事实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2020年10月16日,案件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这起案件成功办理的背后,倾注着检察官们辛勤的汗水和付出。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承办检察官加班加点,通过实地阅卷、专题研讨等方式理清办案思路,笔记本上密密麻麻记下案件要点。针对取证不到位的情况,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充分说明及时取证的必要性和对案件走向的重大作用,坚持庭审证据标准不降低,采取边审查边查证的方式,提出了近40条、3000字的补充侦查建议。最终,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一个月的时间即完成阅卷、讯问、认罪认罚具结等工作,于 2020年11月16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10日,经开庭审理,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原本预计两天的庭审仅用时半天即审结并当庭宣判,切实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
着力提升认罪认罚案件质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该案的全面适用,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坚持从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全程每次讯问被告人均书面向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另一方面,充分利用高检院下发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治宣传片》教育引导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在对事实和罪名无争议的前提下,由辩护人、 值班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提出认罪认罚的建议,增强被告人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可预期性,最大限度促成各被告人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按照“两高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的要求,对于自愿认罪认罚又没有辩护人的本案两名被告人,均依法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确保其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履职施策化解社会矛盾
本案中,在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时,反复向其表明是否“认赔”、是否赔偿到位将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在提出量刑建议前,依法听取被害人意见,向被害人释明依法获得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赔偿的具体事项及计算标准,同时向被害人讲明,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拒绝接受赔偿或者赔偿请求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制度适用和从宽处理,从而引导被害人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以此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
通过上述工作,各被告人认罪认罚且自愿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附带民事诉讼撤诉,节约了司法资源,稳妥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
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该案在当地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高。开庭前,积极与法院对接协调,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对庭审过程全程直播,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到庭旁听。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依法宣读起诉书,各被告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公诉人简要讯问、举证,重点对各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核实。
在法庭辩论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明确指出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相应的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又充分释明各被告人分别具有的认罪认罚、从犯、赔偿辩护人损失等量刑情节,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对各被告人犯罪原因进行了剖析,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表示对指控的罪名和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从侦查阶段的拒不认罪,到后来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最后陈述时声泪俱下地再次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显,旁听人员也深受触动和教育。法院最终支持该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采纳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庭审顺利结束。同时,结合办理案件发现的某乡镇在社会治安管理、基层组织建设及村居党员干部选任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依法及时发出了检察建议,并适时开展案件回访,帮助该镇查缺补漏、建章立制,防止本案类似情况出现,有力提升了当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此案的办理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面的目的,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姚媛袁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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