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首例“十倍赔偿”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滕州日报 2020-07-16 10:04 大字

本报讯(融媒体记者李卉)7月13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李某某除被判处刑罚外,还被判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00元。据悉,该案也是滕州市首例“十倍赔偿”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滕州市某镇经营熟食店时,为达到缩短卤制时间、鲜嫩肉色、减少损耗的目的,在卤制猪头肉、猪蹄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后对外销售,涉案金额700元。后经鉴定,两次所送检猪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1968㎎/㎏、612㎎/㎏,严重超出标准限量≤30㎎/㎏,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该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从业禁止3年,并在滕州主流媒体赔礼道歉。

经公开审理,市法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禁止其从事食品相关职业三年,缴纳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00元,并责令其在滕州市主流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菜篮子”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是执法部门重点监督的对象。据了解,此案在办理过程中,市检察院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体化”办理模式,由第四检察部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合一审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补查优势,将刑事、公益诉讼所需证据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全面引导取证。针对有关单位未建立从业禁止“黑名单”,从业禁止执行不到位,以及有关单位对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在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该院以行政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拟向有关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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