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五)
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贷款给予贴息补助,保障“两节”“两会”和疫情防控期间猪肉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相关资金从各级切块下达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申报对象
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三、操作要求及流程
(一)贴息要求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农〔2019〕48号),种猪场、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按照2%给予贴息。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贷款规模。
(二)申报流程
1.县级初审。滕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申报贴息,并对申报企业的主体资格、贷款明细、贷款真实性、贷款用途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汇总报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2.市级复审。枣庄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企业的主体资格、贷款明细、贷款真实性、贷款用途等情况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汇总报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50个重点事权综合改革试点县(含41个省财政直管县和9个经济发达县)申报材料一并由市级复审汇总后报省畜牧兽医局。
3.省级确定。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将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省财政厅按照山东监管局审核结果,将贴息资金及时直接拨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山东监管局备案。
(三)申报材料
1.市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
2.2020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市级汇总表。
3.《2020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企业贷款合同、结息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6.所在地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原件。
7.企业承诺书。
8.养殖主体上年度或本年存出栏证明材料(以上年度检疫出证数为准)。
(四)贴息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其中,贷款日期早于2020年1月1日的,贴息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贷款日期晚于2020年1月1日的,按实际贷款日期计算;贴息截止日期按贷款到期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四、兑现时间
根据省畜牧兽医局通知执行。
五、职责分工
滕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滕州市财政局负责发放。
因疫情影响困难群众
即时帮扶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可采取“先帮扶、后认定”方式,强化即时帮扶等措施,帮助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防止因疫致贫、因疫返贫。
二、申报对象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经临时救助后,仍需即时帮扶的群众(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等可能致贫但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条件的困难群众)。
三、帮扶程序
(一)先帮扶。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经临时救助后,仍需即时帮扶的,镇街先建立台账,因户因人施策,及时解决困难。
即时帮扶后,镇街及时完善相关资料,简化评议、公示、核实程序,报市扶贫办备案,择机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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