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惩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滕州日报 2020-02-05 10:33 大字

为保障滕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传播蔓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滕州市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隐瞒情况故意接触他人或到公共场所进行传播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正在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病人、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和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或危害参加防疫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导致正常防疫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的;

四、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故意阻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五、编造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进行传播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帮助传播,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自媒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借预防、控制疫情等名义,发布不实疫情信息或利用广告对所推销商品及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

七、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非法制造、出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劣药、假药,情节严重的;

八、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诈骗、抢夺公私财物;哄抢、盗窃、诈骗、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九、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病人或疑似感染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制品的;

十一、利用疫情防控时期,以个人或者群体利益为由,组织人员聚集,进行信访、游行、集会等活动或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交通阻塞、扰乱公共秩序、单位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从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警方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发现上述行为及时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打击查处。

滕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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