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未按法规规定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一、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2018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8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18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前款所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省设区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枣庄市统计部门2018年社会平均工资:63410元)
三、征收时间
2019年7月1日—10月31日
四、征收方式
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2018年度在职职工人数、2018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2018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
保障金应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
五、减免规定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六、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于6月30日后向社会公布本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保障金征收机关于10月31日后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七、法律责任
1.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八、政策咨询
各用人单位对有关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等事项可致电:滕州市财政局(电话:5998103)、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电话:5080051)、滕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电话:5802612)咨询。
滕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
滕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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