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没谁了! 兄弟俩同日同一地点酒驾被查

齐鲁晚报 2019-03-14 05:32 大字

齐鲁晚报枣庄3月13讯(记者张冬梅通讯员冯清芳)3月13日,滕州市交警大队木石中队民警在同一地点查获了两名亲兄弟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3月13日14时30分许,木石中队民警石伟带领辅警巡逻至木石镇生活区路建设银行门口处时,发现一辆号牌为沪C***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看见执勤交警躲躲闪闪,形迹可疑,有交通违法嫌疑,便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员满身酒气,便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51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且涉嫌无证驾驶,民警随将驾驶员张某带回木石中队处理。同时在查处该车辆时,发现其驾驶车辆后面不远处另一辆黑色现代车辆涉嫌酒驾掉头逃跑。

14时40分许,民警张全贵带领辅警巡逻至木石镇生活区路建设银行门口处时,发现一辆号牌为鲁D***黑色现代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看见执勤交警躲躲闪闪,形迹可疑,有掉头逃跑嫌疑,民警随即便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员张某某满身酒气,便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75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驾驶员张某某带回木石中队处理。

经调查张某和张某某为亲兄弟,中午两人一起吃饭喝的酒,喝完酒后兄弟两个一前一后驾驶车辆返回,当行驶木石镇生活区路建设银行门口,哥哥张某某见弟弟张某在前面酒后驾驶车辆被交警查住后,急忙掉头逃跑了,待民警走后又原路返回驾驶车辆行驶至该路口,没有想到中队其他民警恰巧又巡逻至此处将其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弟弟张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哥哥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予驾驶证记12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

兄弟俩同日、同一地点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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