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饮用水水源有了立法保护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颁布,明年3月1日起实施

齐鲁晚报 2018-12-26 05:33 大字

齐鲁晚报枣庄12月25日讯(记者韩微)为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走上正规化、法制化轨道,12月24日,枣庄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据了解,此次颁布的《条例》于2018年10月26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枣庄市法制办主任黄继忠针对《条例》的立法必要性做了解读。据其介绍,枣庄市现有城市饮用水水源地20处,除周村水库属于地表水源外,其他均属于地下型水源地。其中,薛城、山亭、市中、峄城、台儿庄共8处,滕州市12处,均划分了保护区。但同时黄继忠还介绍,枣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私自开凿自备水井,破坏供水平衡;个别饮用水水源由于地质原因硫酸盐、总硬度超标;部分饮用水水源周边存在环境污染风险,严重威胁饮用水安全;部分地下饮用水水源过度开采,造成地表污水倒灌,导致饮用水水源水质不达标等问题。对此,《条例》的颁布就是为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制度,及时把成熟的、成功的做法制度化、法律化,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枣庄市环保局局长庄建泰表示,饮用水水源保护就是保障全市人民的“水缸子”,为此,部门之间将根据《条例》规定,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清理、取缔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并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工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同时,倡导农民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广使用高效、低毒、易降解、低残留的生物农药和植物性农药,减少面源污染对饮用水水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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