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凿自备水井及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当止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明年施行

枣庄晚报 2018-12-25 10:20 大字

晚报讯 (记者 王龙飞)昨日上午,《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在新城会展中心进行,该《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枣庄市现有城市饮用水水源地20处,除周村水库属于地表水源外,其它均属于地下型水源地。其中,薛城、山亭、市中、峄城、台儿庄共8处,滕州市12处,均划分了保护区。但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一些问题:私自开凿自备水井,破坏供水平衡;个别饮用水水源由于地质原因硫酸盐、总硬度超标;部分饮用水水源周边存在环境污染风险,严重威胁饮用水安全;部分地下饮用水水源过度开采,造成地表污水倒灌,导致饮用水水源水质不达标等问题。

该《条例》共6章46条,分为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市、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压实了各级、各部门的保护职责。

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除了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还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种植、畜禽养殖等农牧业活动以及旅游、;建设输油管道或者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船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更好地开发利用和节约饮用水水源,促进饮用水水源优先供给居民使用,鼓励工业企业等非饮用水单位使用中水。另外,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建立自备水井定期排查机制。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市、区(市)水利渔业部门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对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由水利渔业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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