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上调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枣庄日报 2018-11-29 10:21 大字

本报讯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从2018年10月1日起,上调以下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是根据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局、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解决一九五七、一九五八年整编中部分退职老干部生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组[1981]553号)和原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原省人事局《关于解决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通知》((85)鲁劳管字第092号)规定,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简(减)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是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20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减)退职、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发放补助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474号)规定,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简(减)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上述两类人员,此次增加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原精简(减)单位保障,原单位分立、合并及隶属关系改变的,由分立、合并及隶属关系改变后的单位保障,原单位撤销的,由主管部门保障。

三是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具体调整如下:市中区、滕州市调整至每人每月480元,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调整至每人每月43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两种情况兼有的,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

这类人员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资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张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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