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体育总会联合发布通告要求规范徒步健身行为 推动全民科学健身
本报讯(记者李卉)为进一步规范徒步健身行为,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大力倡树“安全运动、科学健身”的理念,给市民群众营造更加健康、更加和谐、更加文明的社会环境,11月2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体育总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滕州市实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徒步健身活动的通告》。
《通告》中明确支持徒步健身团队或者个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自发组织、互助合作等方式,整合社会健身资源,开展徒步健身活动。同时,经常性开展徒步健身活动且规模在10人及以上的徒步健身团,应到市体育总会主管的市徒步运动协会进行备案,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否则取消备案资格。
《通告》规定,各徒步健身团应规范运动地点,应选择在操场、体育场或者政府专门规划的徒步健身场地,要远离学校、医院、住宅以及机关办公场所、重大活动举办场所周边等区域,禁止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进行运动,避免给行人和车辆带来安全隐患和不便。要规范运动时间,徒步健身活动原则上在每日6:00-8:30、18:00-21:00之间开展,应遵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兼顾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和休息。多个团队在同一场地开展徒步健身活动,音乐交叉形成干扰的,应友好协商控制音量,不得恶意比拼音量。要规范运动秩序。徒步健身团合理规划徒步路线,控制队伍数量(原则上每支队伍不超过50人),徒步健身活动时不挑旗、不吹哨、不喊口号,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乱扔垃圾,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宣扬迷信,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通告》要求,徒步健身团要加强团队自律管理,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凡是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体育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广大市民群众也可向当地镇街或者市体育、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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