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18)鲁0402民催 3号
申请人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该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22256749,票面金额为壹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21日,到期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出票人为滕州海王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鲁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营业部。
三、利害关系人应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7月9 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二0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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