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款分割引纷争 法官巧断家务事

山东法制报 2018-04-13 16:52 大字

本报讯 日前,滕州市人民法院姜屯法庭法官来到胡某家中,对不久前调解的一起家事纠纷进行回访。当天恰逢儿媳闫某带女儿到胡某家中探望,胡某满怀感激地说:“我们一家现在相处融洽,多亏了当初法官的耐心劝导,我们这个家才保全了下来。”这是滕州法院秉承“善国善家”理念,妥善化解家事纠纷的又一个成功案例。

2017年11月14日,家住姜屯镇的闫某带着5岁的女儿来到姜屯法庭,要求起诉公公胡某,分割其丈夫去世后留下的赔偿款。对这起家庭纠纷,法官没有当即立案,而是把闫某请到调解室,用拉家常的方式详细了解情况。原来闫某的丈夫 2016年突发疾病身亡,而公公胡某仅从 37万元赔偿款中拿出4万元交给闫某。后来公媳二人因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矛盾,闫某想要回属于自己的赔偿款,单独抚养女儿,“赔偿款也有我和女儿的一份,不能都给了公公啊!女儿现在这么小,这让我们娘俩以后怎么过?”

考虑到这起纠纷源于家庭内部矛盾,而且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官按照滕州法院《家事纠纷审理规程》,启动了诉前调解程序,委派驻法庭的家事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员来到胡某家中,经过一番真诚沟通,找到了胡某的“心结”:胡某老伴离开多年,儿子又不幸身故,孙女成了他重要的感情寄托,但儿媳的强硬态度让他寒心,所以不愿将赔偿款交给儿媳。

找到了纠纷产生的原因,法官便联合调解员以及双方代理律师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调解方案,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讲清赔偿款的分割原则,让胡某认识到占有赔偿款于法无据;另一方面从民风民俗的角度引导闫某体谅胡某的心理,进而化解纠纷。经过多次背对背、面对面的沟通劝说,日前,胡某和闫某终于相互谅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女儿由闫某抚养,胡某给付闫某11万元用于抚养女儿,胡某有探望孙女的权利。一起赔偿款分割引发的公媳纷争就此化解。

据悉,2017年以来,滕州法院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以修复情感、弥合亲情为目标,制定了《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方案》《家事纠纷审理规程》,选任了家事纠纷调解员,建立了诉前调解、心理疏导、案件回访等工作机制,从道德、伦理、法律的角度,合情、合理、合法地调处家事纠纷,努力修复家庭关系。2017年,该院诉前调解家事纠纷289件,审结家事案件1691件,调解撤诉率超过 50% 。秦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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