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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让行人”不应只是法律条文

枣庄晚报 2017-08-22 10:40 大字

李云

今年以来,市中区和滕州市交警部门先后启动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抓拍系统,7月起至8月21日,滕州市一共对1200余次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抓拍,并将违法行为上传处理系统,处5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8月22日《枣庄晚报》)

机动车斑马线前“礼让行人”,不仅是一种礼貌行为,更被列入了法律法规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一减速、二停车、三让行,四通过,步骤并不复杂,也耽搁不了多长时间。但在日常生活中,这一众所周知的法律条款却常常停留在文字上,被广大司机朋友从头脑中过滤掉了。这个被忽略的小细节不仅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

“礼让行人”只是法律条文,彰显了司机们的法律意识淡漠,也是个人素质不高的一种体现。争分夺秒开快车的不乏其人,在路口分秒必争更是寻常事。事实上,每个人的时间都是宝贵的,开车者并不应该让时间观念凌驾于步行者之上。倘若因为争抢那几分几秒而跟行人发生剐蹭,所耽误的可能是几天甚至几年的光阴。如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甚至会影响一生。

当然,任何的规则不可能会让每一个人都受益,只能方便于大多数人。“礼让行人”作为法律条文,是对生命权的呵护,面对车流如织,行人显然属于弱势。这并非说行人过斑马线的时候可以肆意通行、随便磨蹭,行人在过马路时,必须走人行横道。在有人行横道信号灯时,应该按照“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行进。

文明礼貌,遵纪守法,是做人最基本的素质,也是每一个城市的美好形象的需要。无论从提高个人素质的小节着眼,还是提升城市形象的大局出发,“礼让行人”都不应只是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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