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山东法制报 2020-10-16 00:34 大字

王茂取、王新安、陈伟:

王茂取在我单位贷款5 万元,贷出日 2008年9月 30 日,到期日2009年9月11日,截至2020年8月10 日,该笔贷款结欠本金49999.98元,利息约 10.7万元,担保人为王新安、陈伟。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债权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与张正江,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原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你方享有的合同全部权利依法由受让人享有。转让方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受让方已取得债权人地位,有权行使转让方作为债权人确认各项权利。为此,特通知你方自本通知之日起向受让方履行全部法定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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