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7·7”林某交通肇事案

齐鲁晚报 2020-08-14 05:05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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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7日11时40分许,在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前小湾村路口,林某驾驶鲁D252**号轿车沿光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沿光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赵某受伤。后赵某经市中区人民医院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学检验,赵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人体血液酒精检测,林某及赵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鉴定,林某驾驶的鲁D252**号轿车事故发生时时速为67—74km/h。经依法事故认定:林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未安全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超速,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路口观察不仔细、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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