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三无”壮阳药药店老板获刑

山东法制报 2020-04-29 14:08 大字

近日,枣庄市峄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按照最高检的部署,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办理了两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被告人徐某某、赵某为了获利,购买了 10 余种“三无”男性壮阳药在保健品店内出售,且在这些售卖的壮阳药中均检测出了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在保健食品内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存在多种副作用,人服用后会出现头痛、眼花、昏晕、掩盖心血管疾病、血压降低、青光眼、暂时性耳聋等症状。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西地那非为“ 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根据现场查获的壮阳药及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徐某某、赵某的有罪供述,二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鉴于徐某某、赵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认罪悔罪,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承办检察官对徐某某、赵某均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峄城区法院审理,对峄城区检察院的指控及量刑予以全部认可,对徐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对赵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

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峄城区检察院针对两起案件均是在保健品店的销售环节出现的共性问题,依法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了“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的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加强对保健品等特殊食品严格监管,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制教育和宣传”的检察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及时给予回复,并表示下一步的工作中将督促食品经营店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管,不断提升食品监管能力和水平,为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保驾护航。贾琨党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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