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学籍,岂能止于“记过处分”

南国早报 2019-12-15 15:34 大字

新锐观察

□湖北张贵峰

针对山东枣庄“下岗女工学籍疑被冒用多年”一事。12月14日,枣庄市山亭区教育和体育局发布调查处理结果,遭质疑冒名使用他人学籍的侯某某确系冒用钟玫(化名)学籍考取中专幼师专业,在申报工作岗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给予记过处分。侯某某1996年7月分配到山亭区店子镇任小学教师,现为小学一级教师。(据澎湃新闻12月14日报道)

“冒用他人学籍”的事实真相已被查清证实,但相应的追责却仅是“记过处分”,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让人有些看不懂。虽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条——“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上述“记过处分”似乎并非完全没有法规依据,但无论从一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还是从进一步的学校学籍以及教师资格管理逻辑上看,这一止于“记过处分”的追责,明显有“避重就轻、大事化小”之嫌。

“冒用他人学籍”并非一般寻常意义上的弄虚作假(如个人简历、荣誉上各种不实“贴金”式作假),指向的事实上是关乎“我是谁”这一最基本个人身份信息。很明显,在这样的身份信息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意味着其个人身份是完全虚假不实的,也势必意味着,藉此曾获取的学籍以及相应毕业证书,同样也是虚假无效,理应依法取消的。据教育部1994《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

而如果学籍和毕业证书都是虚假无效、应当取消的,那么“冒用学籍”者此前凭借这种“弄虚作假”而取得的教师资格、公职身份,无论从逻辑还是情理上,当然同样也理应取消或撤销。如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至于冒用学籍者,目前“小学一级教师”的教师职称,自然同样也应随着取消——既然“教师资格”都已不复存在,当然也就无所谓“一级教师”了,有道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山东枣庄市山亭区教育部门的处理结果却只是“记过处分”,不仅没有严厉追究冒用者“冒用”责任,而且事实上还变相默认、保留了其通过弄虚作假而获取学籍和教师资格,显然难言公平合理。如此不仅明显不符合相关学籍和教师资格管理法规,也很难让公众真正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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