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模仿易拉罐制爆米花烧伤离世 视频平台和主播是否担责?
枣庄两个未成年女孩在家模仿网红博主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结果操作不慎被烧成重伤,其中一人全身烧伤面积达96%,最终不幸离世。
案件回顾:模仿视频制爆米花,意外发生爆炸
8月22日,枣庄12岁的小雨和14岁的哲哲在家模仿网络短视频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因点燃了高浓度酒精引起爆炸和着火,随即被送往枣庄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小雨伤势相对较轻,全身烧伤程度达到13%,哲哲却造成特重度烧伤,全身烧伤面积达96%,生命垂危。
“刚开始做的时候看没有反应,就把酒精往上倒,刚倒上去就爆炸了,当时一看着火了,赶紧跑出去接水灭火,身上都是火,不小心还摔倒了,又跑出去喊人帮忙。”小雨回忆,正好有邻居在聊天打牌,听到呼救声,赶紧跑过来把哲哲抱到屋外。事发后,哲哲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抢救,因感染过重,最终于9月5日上午不幸离世。
9月6日,哲哲的父亲周先生接受采访时说,暑期两个女孩经常一起玩耍,看手机短视频。事后,他查看相关短视频平台上的类似视频,发现无风险提醒。周先生觉得女儿是因为模仿短视频中的操作,导致被烧伤酿成恶果。“我现在心情很沉重,想跟短视频平台打官司,但官司怎么打,心里也没有底”。
律师观点:呼吁出台相应法规,规范平台和主播
生活中,类似这样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的直播节目很多,如果非专业操作,安全隐患很大。类似上述事故,直播平台如果打有“禁止模仿后果自负”等提示性内容 (免责文字),平台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无相关提示性文字,平台有无责任?发生事故后,市民该如何维权?
观点1 如果平台做出危险提示不需要担责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介绍,《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所以,网络直播平台对于直播内容负有“审查义务”。
对于具有危险内容的视频,平台推出的 “风险提示系统”以及平台的声明,也是在履行自身基本的风险提示义务,为平台用户作出了危险与否的常识性引导。任何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应当对基于自身选择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当依赖于监护人的监护来完成超越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对此造成的损害,如果平台已经做出危险提示,不需要承担责任。
付建认为,本案中,用户的受伤与平台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平台没有相关提示性文字,平台承担的也是一个相应的补充责任。
观点2 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也需要考量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认为,目前法律还没有专门针对危险视频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所以类似案例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平台和主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平台和主播对孩子的死亡是否有过错,孩子的死亡和平台、主播的危险视频是否有因果关系。而判断平台和主播是否有过错,还需考虑到视频本身的危险性到底有多大,平台和主播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提醒义务。而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的责任,也是本案需要考量的问题。
观点3 视频具有潜在危险性,应做出风险提示
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广玄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娱乐视频平台是一个虚拟的娱乐场所,其功能几乎和线下实体娱乐场所没有多大区别,应该根据本条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视频发布者有义务作出风险提示,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来看,损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即视频制作者、主播和平台均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家长对孩子教育约束不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属于多因一果。
家长可把主播和平台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具体各方承担多少份额由法院自由裁量。 陈有谋
>>相关案例
男童模仿动画片致烧伤,状告“喜羊羊”获赔85万
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剧情“绑架烤羊”游戏,江苏东海县4岁的冉冉、8岁的浩浩被点燃的竹叶严重烧伤。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冉冉和浩浩父母状告动画片制作方胜诉,获得85万元的赔偿款。
2013年4月6日下午5点钟左右,冉冉和浩浩遇到同村伙伴李某顺,三人长期观看《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遂在村头玩起了 “绑架烤羊”游戏,动画上烧不死、电不死的情况在现实中酿成了人间悲剧,冉冉全身多处烧伤40%,浩浩全身多处烧伤80%,吸入性损伤,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在医院救治中,两个孩子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已经逾150万元。
面对难以承受的巨额医疗费用,孩子家长找到了动画片制片方,要求道歉,并请求给予受伤孩子人道援助,但制片方拒绝道谦和援助。无奈之下,家长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希望通过诉讼讨个公道。法援律师多次走访当事人、村民、村委会,现场勘查,通过观看《喜羊羊与灰太狼》剧情,统计剧中暴力次数,截取了大量的暴力视频,掌握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依法向江苏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片方连带赔偿受害人前期医疗费用26万元。法院开庭审理“东海儿童状告《喜羊羊与灰太狼》制作人案”,被告《喜羊羊与灰太狼》动漫制作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动画片制作方承担受害人损失15%的侵权责任。动画片制作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从未成年人利益角度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为受害家庭争取到85万元的调解款。 综合
评 论
危险短视频岂能无安全提示“裸奔”
近一两年,模仿短视频里的危险动作造成意外伤害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未成年人出事比例相对较高。不难分析,短视频领域参与者多,竞争激烈。为了脱颖而出,制作、发布惊、奇、险、难内容的短视频越来越多,其中不乏危险系数极高的行为,而未成年人分辨能力有限,很容易好奇模仿,往往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
当然,发生意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难辞其咎,应承担最主要的监管责任。而从互联网发展趋势和公众利益来看,这类危险性视频制作者及发布平台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比如,上述视频制作者多次在视频中展现“在办公室生明火、用化学制品”“非厨房电器做食物”等内容,依据消防法,其视频内容确有不妥,曾遭到消防部门多次警告,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也未受到过处罚。但视频以“教程”姿态传播存在危险的内容,未标注“危险,请勿模仿”等安全提示,经大范围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模仿者出现意外。依据侵权责任法,制作者和发布平台可能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但受害者家属需提交模仿致死的因果关系证明,其诉讼结果胜负难定。
抛开事件本身,其意义并非局限在该视频制作者是否应添加一句“请勿模仿”上,还涉及到短视频行业面临的诸多法律责任问题。众所周知,一款商品如有安全风险,商家依法有义务按规定给出警示标志或作出文字说明,否则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无法上市或遭受处罚。短视频行业发展如火如荼,很多视频的商业价值远高于普通商品,而目前该行业受到的法律约束并不多,安全提示并未成为法定义务。尽管有类似于《喜羊羊与灰太狼》制作公司因未尽安全提示导致儿童模仿受伤最终被判赔偿的案例,但一般情况下视频制作者和平台发布有危险元素的视频,鲜有承担法律责任的,甚至必要的提示和警告也未实现强制标注。
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应对短视频快速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仍有力不从心之处。退一步讲,即使依法规定视频里强制标注安全提示,但哪些视频应被定义为危险类视频?一句“视频危险,请勿模仿”就可以全身而退、全部免责吗?安全提示如何插播,其位置、次数、大小等该怎样设置?每日网络视频海量诞生,对违法违规的部分如何实现监督惩治?这一连串的问题涉及到行业、法律、管理等多方面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规范。法律责任的明晰,事后惩罚力度的加大,监管范围的全覆盖,强化平台的视频把关责任、内容分级探索等,这些个案引发的思考更应该引起重视。
张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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