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个人的行为文明社会才会文明
□孔浩(本报)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起,广场舞噪音扰民、高空抛物、遛狗不拴狗绳、甩鞭等不文明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月14日《枣庄晚报》)
枣庄市民盼望已久的《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6月27日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日前已经向外界发布。《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方面,重点对见义勇为、扶老、助残、济困等文明行为进行鼓励和倡导,对参与者、管理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对市民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诠释。《条例》的发布,无疑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是一件值得点赞的事。
细数《条例》中的文明行为规范,很多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行为,它反映着一个人生活习惯的正确与否。很多行为规则都被写进了中小学生守则,并被要求会背诵。有的规则看似不值得一提,却会潜移默化的影响一个人的健康成长,甚至是一生的习惯和正确“三观”的养成。因为这是从小便必须遵守的“法则”,是做人的准则,甚至是底线。而在家庭中,“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反映的则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良好家风的传承,因为孝道和尊老爱幼是一种责任,更是我们整个社会不能缺失的基因。对于遵守乡风文明、生态环境文明、网络文明等行为规范,更是作为一个当代有文化的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是必须遵守并经常体现出来的一种行为。
《条例》中,我们还看到了奖罚政策。由此可见,政府对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视程度。《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必将对枣庄市市民素质和文明水平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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