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公积金发布新规,借款人还贷能力认定标准调整儿买房不能再用父母公积金还
齐鲁晚报枣庄10月24日讯(记者秦政)10月23日,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枣住公〔2018〕65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记者注意到,新规取消为父母子女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了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认定标准,并停止受理购买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的购房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记者了解到,新规取消了父母子女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这意味着过去父母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子女购房,以及子女用自己的公积金贷款为父母买房的业务都被取消。
同时,根据规定,10月23日起枣庄还调整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认定标准,将借款人月还款额不低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30%,不高于70%,调整为借款人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60%,借款人还贷能力新认定标准自2018年10月23日起执行。
此外,新规还规定将停止受理购买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的购房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应当划转至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转至借款人个人账户。通知下发之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按照原规定执行,之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执行新规。
据了解,枣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这项规定是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枣庄市实际进行制定的,新规自10月2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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