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依法行政 维护契约精神 枣庄中院审结一起行政协议确认案件

枣庄日报 2018-08-30 09:35 大字

本报讯 近日,枣庄中院审结一起确认协议无效案件,依法驳回行政相对人要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行政行为的稳定性。

原告石某在某镇一村境内有养殖场一处,后某市预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因建设发电项目需占用原告养殖场土地,被告某镇政府、村委会、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达成书面协议约定,被告某镇政府对原告所属地面附着物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200万元,协议签订后已大部分履行,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建成并投产使用。2015年12月31日,某省人民政府作出建设用地批复,同意将该村的6.8039公顷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某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原告认为,某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的批复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的时间是2016年1月18日。因此,被告某镇政府征收原告养殖场及土地的行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征收行为也没有依据,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应依法确认无效,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镇政府在未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的情况下与石某签订该协议虽有不当,但2015年12月31日,某省人民政府作出建设用地批复,同意将该村的6.8039公顷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某市人民政府据此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应视同上级政府对某镇政府签署协议时程序瑕疵的补正、追认。因此,石某与二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主张涉诉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案行政协议签订过程中存有瑕疵,但后续及时补正,法院依法确认了该协议的效力。该案的审理提醒行政机关,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同时,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律权威,遵守契约精神,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周永恒 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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