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出台电信服务收费新规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提供服务并收费

齐鲁晚报 2018-07-13 02:30 大字

齐鲁晚报枣庄7月12日讯(记者秦政)日前,枣庄市物价局印发了《枣庄市电信行业价格行为规范》,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不得提供服务并收费,在用户出现异常的费用时,经营企业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用户并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将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齐鲁晚报记者了解到,《规范》所称的电信行业价格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时发生的价格或资费行为,其中包括代理网点。

经营企业在制定资费方案时,应当为用户提供多种方案供其选择,方案中需要列明服务清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如果对于用户需求的数据、语音、短信息、宽带等业务需要打包销售时,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同时,经营企业必须明码标价,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标准、价格和举报电话等,并为用户提供至少一种便捷的自助查询费用信息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中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不得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服务并收费,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服务内容或收费标准的,应该至少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并保存用户确认的凭据。在用户出现异常的费用时,经营企业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用户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规范》中还规定,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未明码标价,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法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企业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选择指定的资费方案的;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利用市场支配优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实施价格传统、价格垄断行为的;未按照国家规定降低收费标准或者对命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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