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海外版:以法之名 捍卫英烈名誉
人民日报海外版4月28日报道,4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这意味着,今后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将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
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新闻发布会,解答了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的部分热点问题。
2018年4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英雄烈士保护法。图为山东省枣庄市光明路小学的学生在枣庄革命烈士陵园向无名烈士墓碑献花(4月4日摄)。新华社发(孙中喆 摄)
五大制度保护
“昨天你用生命捍卫我们,今天我们用法律保护你”,在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后,网络上有文章打出这样一句标题,击中了无数人的内心。
没有无数英雄烈士的牺牲和贡献,就没有今日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重在宣示国家和人民永远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做出牺牲和贡献的英雄烈士,表明了捍卫英雄烈士鲜明的价值导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据介绍,英雄烈士保护法主要从5个方面规定了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一是确立纪念缅怀制度,在烈士纪念日和其他重要纪念日,国家和地方都要举行纪念活动。二是确立了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三是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青少年学生是重点受教群体。四是实行英雄烈士的抚恤优待制度,规定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且逐步提高。五是从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建立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
严惩亵渎行径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7条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来有不少热点新闻与此相关。今年4月,某大学女研究生在网络上发布反华言论;2月,两名男子在江苏南京抗日碉堡遗址前身穿仿制二战日本军服拍照,并通过网络传播。这些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引发了广大民众的强烈愤慨和严厉谴责。而第27条的提出,则被看做是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行为的依据。
岳仲明指出,对这类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的人,“公安机关及时依法进行处理是十分必要的,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英雄烈士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也是顺理成章的。同时,我们也进行了反思和总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和文化观,从根源上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
确立公益诉讼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即是确立了英烈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英烈身上所体现的精神是全社会共有的精神财富,对他们的污蔑、抹黑已经不仅是普通的侵犯个人名誉的行为。对于这一条款的设立,岳仲明说:“这一条我觉得非常重要,近亲属即使不在了也不影响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报告。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了解的情况,依法提起诉讼,我想这样更这有利于保护英雄烈士的权益。”
(原题为《以法之名 捍卫英烈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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