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的人也是犯罪”
明知车辆已经被法院查封,郭明亮(化名)却仍然指使下属胡凯凯(化名)将车辆变卖给他人,二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枣庄市峄城区检察院公诉一科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仅认定了胡凯凯的犯罪行为,于是依法追诉了漏犯郭明亮。 4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3年8月,彭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张某、枣庄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起诉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次日,峄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将张某挂靠在枣庄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的鲁D75151号牵引车查封,期限为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被告人胡凯凯系枣庄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明知上述情形,仍于2014年4 月将鲁D75151号牵引车以17万价格卖给他人经营,致使彭某要求返还该车辆的权利无法实现。
“在审查案件时,我们发现胡凯凯是受一个叫郭明亮的人所指使的。”办案检察官介绍,郭明亮是枣庄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系胡凯凯的顶头上司,当时他明知车辆已经被法院查封,却仍然指使胡凯凯将车辆变卖给闫某。根据《刑法》的规定,二人依法成立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确保追诉漏犯的准确性,办案检察官核实了关键证人,完善了证据链条,依法将被告人郭明亮予以追诉。 4月2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明亮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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