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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

枣庄日报 2018-01-15 11:24 大字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枣庄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颁布新闻发布会获悉,《枣庄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市法制办、市文广新局先后多次组织人员研究讨论,调研掌握相关文物保护工作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着手起草《办法(草稿)》。在起草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学习借鉴外地在文物保护管理法规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从而形成了符合枣庄市实际的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相关定义,同时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做了界定,还根据枣庄市实际,设置了具体的保护利用措施。 《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各级政府要明确文物执法机构及其职能,专门配备相应的文物保护专业人员;文物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建立案情通报移送、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合制度,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等。 《办法》的颁布实施,既秉承上位法精神,又结合枣庄市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工作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解决了很多困扰文物工作开展的难题,对全市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日益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记者 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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