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检察院强化刑事案件立案监督

西部法制报 2020-05-21 00:39 大字

本报讯(乔小兵记者杨娟)近日,记者从榆林市检察院获悉,近年来,该院狠抓办案质量,以纠正公安机关漏捕、漏诉的涉案犯罪嫌疑人为抓手,通过向公安机关发立案通知书的方式,督促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在办理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的苏某贷款诈骗案时,发现该案中同案涉案人员万某等31人,伙同被告人苏某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91次,伙同苏某共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4282万元据为己有不退还,其中,万某等31人从中共分得钱款374万元。依据刑法,万某等31人已涉嫌贷款诈骗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为此,该院高度重视,通过上下联动的方式,会同子洲县检察院先后分三次向子洲县公安局发出立案通知书31份,督促公安机关立案。子洲县公安局接到立案通知书后,随即对万某等31人出具了立案侦查决定书。

据了解,榆林市检察院在审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时,注重开展刑事案件立案监督,通过反复阅卷,核实证据,深入挖掘被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和罪行,不断提高立案监督质量。该院将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作为立案监督重点,定期梳理排查,对有立案监督价值的线索,围绕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危害程度等进行效果评估,对可能判处刑罚的案件强化监督措施。该院通过提前介入侦查,以及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工作协调会等形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破案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跟踪监督,做到执法思想、执法标准和办案认识三统一。该院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与城建、国土、安监、税务、食药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沟通联系机制,监督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该院实行“谁主办、谁监督、谁跟踪”原则,对应该立案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在期限内没有答复、纠正的进行督促,同时,密切注意案件捕、诉、判情况,掌握案件的诉讼过程与最终结果,做到案案有跟踪,时时有监督。

记者还从榆林市检察院了解到,2019年,榆林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刑事案件实施立案监督40件46人;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案件采取监督公安机关撤案的方式,责成公安机关撤销案件41件69人。同时,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纠正各区(县)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情形45件,有效提升了立案监督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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