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调结7员工与单位的劳动纠纷案,下午帮企业追回50万余元货款 兴业法官高效调解 一天化解8案
法官确认谢某等7人与水库管理所存在劳动关系
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不确认,7名员工无法补缴社会保险;50万余货款被拖欠,企业多次催缴却迟迟未能拿到手……近日,兴业县法院通过法理情结合,积极采用调解方式妥善处理案件,一天时间就顺利化解了8起案件。
立案当天,7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调解成功
近日,目送谢某等7人离开法院后,谭惠岚法官松了一口气。历经一个上午的调解,当天立案的7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终于得以调解成功。
2022年3月30日,谢某等7人向兴业县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为他们确认与兴业县某水库管理所存在劳动关系。
原来,谢某等7人均为兴业县某水库管理所的员工。2011年至2015年期间,兴业县某水库管理所未与谢某等7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因为兴业县某水库管理所对双方在此期间的劳动关系未作出明确表态,致使谢某等7人在补缴社会保险时受到影响。2022年3月4日,谢某等7人向兴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期间的劳动关系,但未果,遂将案件诉至兴业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该院为这些员工开通了“绿色通道”,力争用最短的时间妥善处理好这批案件。考虑到谢某等7人仍在水库管理所工作,既要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问题,又不能伤了双方的和气,谭惠岚法官认为调解就是最好的方式。
于是,将水库管理所的代表与谢某等7名员工请进调解室后,为促成案件调解,卢卫东副院长与谭惠岚法官一起为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一个剖析利弊讲明利害,一个释明法律,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认了谢某等7人与水库管理所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不是你们出面调解,不知道我们这个事情什么时候才能得到解决,谢谢你们了。”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谢某等人高兴地说道。
巧用调解
企业50余万元货款得以追回
继7起确认劳动合同纠纷案得以成功调解后,承办法官巧用调解方式,于同日下午成功调解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促成原告广西玉林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2021年1月1日,原告广西玉林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供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胶水,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按照《供需合同》进行交易。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货款549766元未付清给原告,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无奈起诉至法院。因担心判决后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原告立案后便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的账户。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考虑到双方今后仍会有合作关系,宜作调解处理。为此,主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展开沟通协商。一方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及时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为调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另一方面,从情理法角度出发,讲明利害关系,希望被告主动付款,避免商誉受损,有力地促进了调解工作的进展。
“这两年受疫情影响,我们的经营也很困难,一下子也拿不出50多万元,能不能分期还。”调解现场,该木业有限公司的代表提出了分期归还货款的意愿,并请求法院解除对公司账户的冻结。
“化工有限公司这边,看看是不是能给一些履行期限。疫情之下,企业经营确实都遇到一些困难,你们两家公司以后可能还会有合作关系,大家各退一步,把纠纷解决了当然是最好的。”承办法官继续从双方利益关系出发,耐心做着调解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某木业有限公司在原告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解封被告公司账户时支付449766元给原告,剩下100000元在2022年5月1日前付清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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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兴业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