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旅客在应急车道下车 客运公司摊上事 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经兴业县法院调解,旅客获赔20万元
法官对当事人释法说理
让旅客在停车区出口的应急车道下车,造成旅客遭到其他车辆碾压而受伤的交通事故。12月20日上午,兴业县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客运公司向旅客李某分期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0万元。
下车旅客遭到其他车辆碾压,两审法院判决客运公司担责八成
2019年10月6日9时,覃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搭乘李某等乘客)沿G80广昆高速公路广州往南宁方向行驶,至山心停车区出口的应急车道处,司机覃某将乘客李某放下车,而后李某在高速公路上步行,期间遭到其他车辆碾压(碾压李某的车辆逃逸),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山心停车区已封闭施工,不允许车辆进入。
经玉林市交警部门调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逃逸车辆驾驶人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覃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2020年8月10日,李某将司机覃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客运公司诉至兴业县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151602.69元。经两级法院审理,玉林市中院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作出了客运公司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李某120482.15元的判决。
2020年11月20日,李某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病关系鉴定、致残程度等级评定及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该鉴定所最终评定李某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经法院调解双方各退一步,客运公司分期赔偿伤者20万元
2021年5月27日,李某再次诉至兴业县法院,要求客运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17564.8元。
庭审中,客运公司认为李某单方提起的司法鉴定无双方在场,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要求对鉴定内容进行重新鉴定。主办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再次进行详细审阅,认为其中某项伤残等级程度的认定确实有疑问,为了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主办法官最终决定重新启动该案鉴定程序。
历时近半年时间,鉴定机构终于在12月6日作出了新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李某分别构成八级、十级伤残,达到部分护理依赖程度。鉴于本次鉴定由法院主持,并有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李某、客运公司在质证中均对该次鉴定意见表示认可。
主办法官凭借质证的有利时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客运公司仍不同意李某提出的初步调解方案,李法官重申了该案的法律利害关系,并通过背靠背的方式,给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在主办法官的调解下,李某和客运公司同意各退一步,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由客运公司向李某分期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0万元。(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黄舒婷 何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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