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12·1”入室盗窃案4被告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盗窃财物价值超3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
本报讯(记者 黄锦群 通讯员 何挺)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对兴业“12·1”特大入室盗窃案进行审理判决,被告人黄某通、吴某金、徐某达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获刑。
2020年12月1日13时许,黄某通、吴某金窜到兴业县石南镇一自建住宅,撬开楼顶门盗走部分现金;同日14时许,黄某通、吴某金纠集徐某达再次潜回该住宅实施盗窃。12月2日,黄某通在贵港市港北区北门广场附近,将盗窃得来的8.5万元现金交给黄某辉保管,黄某辉明知该款是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兴业县公安局石南派出所分别于12月3日、4日、7日将黄某通、吴某金和黄某辉抓获。12月14日,徐某达迫于压力主动投案。
兴业县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通、吴某金、徐某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超过3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黄某辉明知黄某通交给其的钱财系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兴业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吴某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徐某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黄某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后黄某通、徐某达、黄某辉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经玉林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作出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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