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12·01” 特大入室盗窃案判了 4名被告人分别领刑并处罚金

玉林晚报 2021-09-06 07:12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何挺) 近日,兴业县法院审理判决兴业“12·01”特大入室盗窃案,被告人黄某通、吴某金、徐某达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2020年12月1日13时许,黄某通、吴某金经密谋后窜到兴业县石南镇某自建住宅,撬开楼顶房门进入被害人莫某的住宅,盗得部分现金后逃离现场。同日14时许,黄某通、吴某金纠集徐某达,再次返回进入该住宅,在4楼房间内盗走保险柜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88253.92元,纪念币、戒指、项链、手镯等首饰及证件。经鉴定,被盗金戒指、银项链、保险柜价值合计18010元。

次日8时许,黄某通在贵港市港北区北门广场附近一公交车站将盗窃得来的85000元现金交给黄某辉保管,黄某辉将其中69900元存入银行卡内,剩余15100元用于生活开销。

2020年12月1日,兴业县公安局石南派出所接到莫某报案后,立即成立“12·01”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12月3日至7日,公安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黄某通、吴某金、黄某辉先后抓获。12月14日,徐某达迫于压力主动到兴业县公安局投案,主动退出其分得的赃款、赃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缴回的财物返还给莫某。

2021年3月22日,兴业县检察院向兴业县法院提起公诉。

兴业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黄某通、吴某金、徐某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超过3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黄某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吴某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徐某达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黄某辉明知黄某通交给其的钱财系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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