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名誉权 男子赔钱又道歉

玉林日报 2020-12-25 06:4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黄锦群 通讯员 何挺)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1月5日,陈某与村里年轻人交谈,经村中年轻人挑唆,捏造事实,私自在某论坛发帖实名诋毁和诽谤梁某和多名相关人员。陈某所发布的信息,提及“腐败”“滥用职权”“收买村干部”等贬义性词语,使梁某名誉受损。梁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便将陈某诉至兴业县人民法院。

经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发布的文章在未经司法认定又没有其他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公众散布不良信息,且引起较多群众浏览和评论,致使大众对梁某产生错误认识,降低其社会评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对梁某名誉权的侵害。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停止对梁某的名誉侵害,删除其在论坛中所发表的针对梁某的贬义性言论,在村务公开栏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梁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陈某迟迟未履行判决义务,梁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了解事情的原委后,认为该案执行标的较为特殊,便事先给陈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其相应的法律义务。陈某接到法律文书后,主动到法院了解情况。在执行法官释法说理下,陈某当场交付了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于次日到村务公开栏自行张贴赔礼道歉声明。至此,该起名誉权纠纷案执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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