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 丈夫追讨2万元彩礼 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玉林晚报 2020-11-03 07:43 大字

闪电结婚7个月后,妻子覃女士起诉离婚,丈夫覃先生要求讨回2万元彩礼。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覃先生要求妻子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7月,家住兴业县的覃女士通过微信形式与覃先生认识,两人交往一个月便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很快就登记结婚。婚后,因彼此了解不深,性格不合,覃女士和覃先生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关系也变得越来越紧张。

2018年3月,因不堪忍受对方,两人开始分居。覃女士认为丈夫脾气暴躁,有少许暴力倾向,两人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加上未生育有子女,她便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兴业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覃先生离婚。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上,覃先生也认为两人如此耗下去已没有意思,也想尽快结束这段婚姻,但想到结婚当时覃女士父亲收取的2万元彩礼就这么没了,他很不甘心。于是,他否认自己有暴力倾向,并提出假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话,覃女士就应该返还2万元彩礼给他。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没有处理好婚姻生活中所面临的家庭问题,经常因为琐事争吵不休,导致夫妻矛盾升级,夫妻双方渐行渐远,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往来也没有履行夫妻义务,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覃女士与覃先生离婚。

对于覃先生提出的返还彩礼的要求,法院认为,根据司法实践,当事人已接受彩礼,且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覃先生的情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因此对覃先生要求覃女士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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