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儿女不幸溺水身亡 父亲将水库承包者告上法庭 法院:父亲监管严重失职,担责九成

玉林日报 2020-07-31 06:44 大字

事发水库。

李某江是贵州人,来兴业务工,还将一对儿女带在身边。去年3月,不幸降临到李某江头上,儿子和女儿双双溺亡。他在伤心之余将居住地附近的水库承包者庞某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父亲对子女的监管严重失职,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原告李某江承担九成责任,被告庞某某承担一成责任。

擅自居住水库边瓦房

一对儿女双双溺亡

家在贵州的原告李某江独自带着7岁的女儿李某米和6岁的儿子李某南到兴业县某村打散工,未经某水管所及水库承包者庞某某的同意,擅自居住在位于该水库的鱼苗塘旁边。

2019年3月2日17时许,原告李某江做好晚饭后,却迟迟未见女儿和儿子回家吃饭,经过一个晚上的寻找仍然未发现小孩的踪影。原告于次日10时许向派出所报案。当天下午,派出所民警在鱼苗塘里发现已经死亡的李某米和李某南,经过现场勘察及尸体检验,认定李某米和李某南是溺水死亡。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江将水库承包者庞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对其子女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父亲监管严重失职,担责九成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法官多次实地勘察现场,在走访中了解到,原告擅自带子女居住的瓦房距离鱼苗塘仅3米多远,鱼苗塘面积较大,周围环境空旷,鱼塘边没有护网,塘水较深,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原告丝毫没有感觉到危险的存在,白天出去打散工,竟把两个小孩锁在瓦房内,下班回家则放任两个未成年小孩在鱼塘边戏耍,对子女的监管严重失职,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了子女溺水事件的发生。

水库的管理承包者庞某某虽在岸边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设置护栏等措施预防危险的发生,对于危险的预防义务上存在瑕疵。被告庞某某虽意识到危险,驱赶原告,但在驱赶无果后,也就放任原告继续带孩子居住在鱼塘边上,未能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其在消除危险义务上亦存在一定瑕疵,故被告庞香某应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过错责任。

兴业县人民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原告自行承担90%的责任,被告庞某某承担10%的责任,判决被告庞某某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4823.97元给原告李某江。

法官寄语:该案的监护人防溺水安全意识缺乏,对子女的监管严重失职,其对子女的溺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如今,儿童、中小学生溺水事件频繁发生并逐年递增,希望该案对各位监护人、水库的管理者、泳池、景区海滨的监管者起到警示的作用。监护人应该加强对自身和孩子的防溺水知识教育,不准孩子单独到水库、河边、池塘等有水源的地方戏水玩耍,不去非游泳区。同时,学校应开设一些溺水危险自救课程、知识讲座等,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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