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不给退 购房者告开发商 经法官调解,购房者拿回预付款30210元

玉林晚报 2020-07-02 07: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杨秋莹)因无力支付剩余购房首付款,兴业县的周某放弃买房并要求退预付款,因此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了纠纷。近日,兴业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返还购房预付款争议引起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助购房者拿回了预付款30210元。

2019年6月19日,周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团购协议书》,认购该公司的楼盘房屋一套,并先后支付房屋预付款共40210元。后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收入骤减,考虑到自己没有能力支付剩余购房首付款,周某产生了退款的想法,但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几经协商无果,周某诉至法院维权。

在庭审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周某已支付的购房款40210元无异议,但辩称其中的2万元是购房定金,按约定周某没有按时交付剩余首付款和签订购房合同,属于违约,不能退还任何款项。然而,周某的代理人反驳称团购协议书并没有明确约定2万元为定金,不能没收这笔钱。

在庭审结束后,法官从疫情对双方影响的角度出发,与双方进行沟通,希望双方能相互理解、共渡难关。经法官疏导,双方情绪有所缓和,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周某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愿意各退一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30210元给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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