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重拳出击 打响生态战 违法必究,多种司法途径促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玉林晚报 2020-06-05 07:17 大字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的主题为“关爱自然,刻不容缓”。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玉林市中院对玉林市过往审理的因环境污染而涉及民事赔偿、刑事判刑、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分析,并公布了3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向市民提出法律警示。

大量氢氟酸泄漏污染农田惹来民事纠纷,非法处置污染物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刑,企业无证回收废旧电池被处罚……中院近年来对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进行了司法审判,相关当事方受到了法律严惩。法官提醒市民,保护环境刻不容缓,人人有责。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破坏自然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生态环境得以可持续发展。

车辆侧翻氢氟酸泄漏

法院判赔土壤修复费

2015年6月5日,赖某驾驶牵引车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行驶过程中,车辆失控冲出道路右侧发生侧翻,车上的氢氟酸发生泄漏。此次事故,造成约15吨氢氟酸泄漏并且大部分流入附近的农田。而且因事发地突降暴雨,部分氢氟酸还随雨水流入了附近农田的排水沟,造成周边农田、植被和排水沟等被严重污染。

经评估,受污染土壤在投洒石灰进行应急处置后,石灰与氢氟酸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氟化钙,氟化钙可能致土壤肥力不足而影响农作物生长,且氟化钙低毒微溶于水,大量存在可能会危及群众的饮水安全。

事发后,本次污染事件的土壤修复费用花了185万余元。至案件被起诉时,某物流公司仍未修复受污染的土壤。交警部门认定赖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赖某是某物流公司的司机且该公司为车辆购有保险,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在公告期满后没有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以某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玉林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未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受污染的区域生态环境已经恢复,且不能证明不再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理应承担修复义务。因此,中院依法判决某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修复费18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公告费2500元。

法官说法:

2017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本案可以看到,环境污染一旦发生,受到污染的生态环境在短时间内都难以恢复到污染前的自然状态,修复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也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耗时耗力,市民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主动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责。

非法处置有害物质,刑事民事责任均要承担

2017年10月前后,被告人包某、杜某、石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租赁了项某位于塘肚村某处的土地,用于建设废旧蓄电池的铅锭冶炼加工场。后为了扩大规模,该3人又于2018年2月前后,在兴业县城隍镇湖村某处建设了处置废旧电瓶的加工场,并雇佣被告人耿某、宋某、王某、苏某管理加工场,采用拆解粉碎清洗流程后冶炼,以进行废铅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期间,产生的废水、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位于湖村某处非法处置废旧蓄电瓶加工场里面已拆解的废铅蓄电池极板、未拆解的废铅蓄电池、废蓄电池塑料壳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里的危险废物。且经对加工场提取的样本鉴定,总镉、总铅均超标;塘肚村某处的铅锭冶炼加工场,加工产生的吸尘器尘灰含铅为30.03mg/L,含镉为10.79 mg/L,属于危险废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包某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包某等人破坏生态资源,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处包某等8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包某、杜某、石某、耿某、宋某、王某、苏某连带赔偿治理湖村废旧蓄电池拆解场所受污染的应急处置费等费用共计299490元,并修复被其污染的兴业县城隍镇湖村废旧蓄电池拆解场土地,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状况,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继续追缴包某、杜某、石某违法所得1594990元,上缴国库。

耿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玉林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耿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玉林市中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耿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包某等8人非法收购未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并非法拆解、提炼铅,在非法处置过程中,设备简陋,粉尘、废渣、电池水等均未采取防护措施处理。综合考虑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所持续时间、工作人员规模、拆解场面积等因素,包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且其非法拆解处置铅酸蓄电池的行为污染了土壤,给当地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的损害,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证回收废旧铅蓄电池,涉嫌违法被处罚

2018年8月29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对S公司进行检查,发现S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收集、储存废旧铅蓄电池经营活动,现场存放的废旧铅蓄电池共35.76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后,作出1号暂扣决定,暂扣了S公司非法收购、储存的废旧蓄电池35.76吨,暂扣期限自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暂扣期满后,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又作出《暂扣延期通知书》,将暂扣期限延长至2018年10月28日。2018年9月18日,S公司向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请求》,承认了收购、储存废旧蓄电池的事实,并请求从轻处理。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举行听证后于2019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S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已扣押的废旧蓄电池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S公司不服1号暂扣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S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收集、储存废旧铅蓄电池35.76吨,废旧铅蓄电池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险扩大,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的物品实施暂时扣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被暂扣的涉案物品现被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予以没收,故1号暂扣决定已不可撤销,S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S公司的诉讼请求。S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玉林市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废旧铅蓄电池是法律规定的危险废弃物,对其收集、储存都有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废旧铅蓄电池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任何个人和企业均不得擅自收集、储存。法院的判决也进一步表明了法律对无证收集、储存危险废弃物的严厉打击态度,同时积极监督行政机关主动执法,违法必究,有助环境得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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