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分手后孩子由谁养

玉林日报 2019-11-22 06:53 大字

本报兴业讯 李某(女)与罗某(男)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于2010年生育儿子罗某甲,2014年生育女儿罗某乙。后由于李某与罗某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两人分开之后,女儿跟随李某生活,儿子跟随罗某生活。为了促使罗某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和抚养小孩的义务,确认孩子的抚养权,也为了解决孩子的户口问题和读书问题,李某向兴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李某抚养,儿子由罗某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罗某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孩子,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虽然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不应被倡导,但是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却是需要被保护的,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原、被告的两个孩子分别跟随原、被告生活,已经适应了身边的生活环境和人物关系,形成了学习和生活环境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法院对子女生活环境及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依法确认双方所生儿子随父亲罗某共同生活为宜,女儿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为宜,抚养费由各自负担。

(陈妙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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