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演“丢包计”诈骗7.5万 5年后落网,获刑4年4个月

玉林晚报 2019-07-19 06:5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梅 通讯员 刘全盛)5年前,岳某伙同他人在兴业县石南镇街头上演“丢包计”,骗了一妇女75000元,5年后终落法网,被玉林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

2013年7月20日上午,岳某与林某、“高佬三”二人密谋后,来到兴业县石南镇某红绿灯处行骗。

岳某三人使用的骗术便是老套的“丢包计”——“高佬三”将装有现金的塑料袋扔到路边,林某假装路过拾得该袋子,此时,被害人黄女士正好路过看到了林某捡到“钱”,林某便对被害人黄女士说,只要其不声张,愿与她到偏僻处分“钱”。面对这个天上掉下的馅饼,黄女士自然心动不已。

见有“大鱼”上钩,“高佬三”便追上去质问其二人,是否捡到他掉的钱,林某和黄女士对此予以否认。“高佬三”便要求查看二人的银行卡,说是为了证实他二人是不是把捡到的钱存入了银行。林某为自证“清白”,主动交出了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并说出密码让“高佬三”查看。黄女士见状,卸下了防备,跟着交出了自己的存折,并说出密码。“高佬三”得到黄女士的存折与密码后,便叫在远处等候的岳某,假装让其到银行去“查询”。岳某便持该存折到银行冒名分两次领取共75000元。

事后,黄女士发觉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介入调查,直到2018年7月18日,民警在桂平某农贸市场内将岳某抓获。岳某对其诈骗行为供认不讳。

兴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4年4个月。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玉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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