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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三角板刺伤 家长与校方三七开担责

玉林晚报 2018-01-24 12:31 大字

课间同学乱扔三角板小学生被刺伤左眼致残

2016年11月15日,学生小莫在兴业县高峰某小学上课期间,因同班同学小梁乱扔三角板,导致小莫的左眼被刺伤。小莫几经治疗未愈,造成左眼外伤性白内障评定为X(十)级伤残。

事后,小莫的家人找校方索赔。校方认为,虽然事发当时正值上课,老师未在教室,但事发后,老师莫某曾询问小莫是否有不适感,小莫说没有。且放学后,莫某将此事告知了小莫的爷爷,建议他带小莫去检查,而小莫的家人在第二天才带他去检查,导致耽误治疗,病情恶化至需要动手术,校方没有责任。

面对小莫家人的追索,肇事学生家长也有自己的说辞。他们坚持认为,小莫受伤是事实,但在小莫治疗期间,他们已经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而该案是在学校发生的,是因为学校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剩下部分赔偿理应由学校承担。

对于学校与肇事学生家长的相互推诿,受伤学生家长遂以小梁侵权、高峰镇某小学未尽到监管教育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梁家长与兴业县高峰某小学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肇事学生家长与校方三七担责

近日,兴业法院审理认为,小梁乱抛三角板是原告小莫致伤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责任;而高峰镇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小莫受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上课期间,在学校管理的时间和场地范围之内,学校教师该进行监护管理,但高峰镇某小学疏于教育、管理,对小莫、小梁之间发生的损害存在过错。高峰镇某小学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出现小莫受伤的后果,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小莫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高峰镇某小学应承担70%责任,被告小梁家长应承担30%责任。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该担责,关键看其监护管理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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