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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张转账凭证能否认定他借了我的钱

玉林日报 2018-01-04 11:14 大字

本报兴业讯债权人仅凭银行转账回单主张权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原告莫某与被告刘某、梁某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016年1月2日,莫某两次银行转账共计25万元至被告刘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同日,刘某在贵港市分两次领完25万元交予梁某。2016年9月7日,梁某从其名下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给莫某。莫某多次追讨要求刘某、梁某还本付息,但两人一直拒绝还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人连带还款。

庭审中,对于原告莫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辩称,其只是原告莫某与被告梁某合伙做生意的中间人,本案诉争的款项是原告莫某与被告梁某合伙做冷冻生意的生意款。被告梁某辩称,其与原告莫某是生意合作伙伴,本案诉争款项是其与莫某的生意合作款,转账的3万元不是借款利息,是他们之间的生意往来款。被告梁某表示,原告仅以所谓的汇款凭证为证据起诉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应予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莫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以证明自己确实转账25万元到被告刘某的账户,并提供了其与被告刘某、梁某的通话录音3份,但录音中并未提到双方是否存在借款事实。除此之外,原告再无其他证据向法院提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25万元的借款事实。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实践性合同,其成立与生效需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以及借款交付的事实。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向被告刘某转账25万元的事实,但对于钱款系被告刘某、梁某向原告莫某所借还是原、被告之间的合伙款各执一词。原告主张涉讼款项系被告刘某、梁某向其所借,但未能提供借款凭证或其他相关借贷关系证据予以佐证,而原告所提交的3份录音证据均未提及借款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现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莫某的诉讼请求。(梁拔南徐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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