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滥伐林木被判刑并罚款3万元
本报兴业讯兴业一男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6年12月,在兴业县高峰镇某村山岭上,被告李某伙同谢某(另案已判)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便擅自砍伐了其与谢某共同出资向他人购买的马尾松97株。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37.741立方米。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在森林资源锐减的今天,我国不断完善依法治林,加强对破坏林木资源行为的力度,刑法成为构筑森林资源的红色警戒线。然而在利益驱动下,伴随木材市场的诱惑,滥伐林木已然成为我国森林资源的主要杀手之一。有些群众认为,自己砍几棵树,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尤其是自家种植或者跟他人买卖的林木,砍伐多少是自己的事。但是,根据刑法规定,未经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基层滥伐林木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普通村民没有认识到砍伐林木需依法进行。减少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也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培养群众保护森林、依法采伐的意识。(陈榕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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