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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视缓刑期间吸毒 男子被收监执行刑罚收购偷来的手机 被罚1万元

华商报 2016-06-08 20:06 大字

因犯故意伤害罪,艾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然而在缓刑期间,艾某并未悔改,还沾惹上了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榆林市榆阳区司法局提出,2016年3月23日罪犯艾某因吸毒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罪犯艾某撤销缓刑。今年5月10日,榆阳区法院撤销对罪犯艾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艾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艾某,男,米脂县人,今年26岁,无业。2015年2月13日,榆阳区法院作出了(2015)榆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榆林市榆阳区司法局于2016年3月30日书面建议榆阳区法院撤销对罪犯艾某的缓刑。执行机关榆林市榆阳区司法局提出,2016年3月23日罪犯艾某因吸毒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罪犯艾某撤销缓刑。

经查,2015年2月13日,榆阳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从2015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2016年3月23日罪犯艾某因吸毒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另查明,罪犯艾某2013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经榆阳区法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释放,期间共羁押1年3个月8日。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并于2016年3月23日被执行,其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阳区法院(2015)榆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艾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艾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点评:

在缓刑执行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吸食毒品被强戒,撤销缓刑是为确保罪犯得到应有的刑罚,避免其继续危害社会。

收购偷来的手机 被罚1万元

明知道是偷来的手机,绥德男子王某仍报以侥幸心理,花费700元就买到了价值五千多元的手机。没想到的是,王某的所作所为已经进入公安人员侦查的视野。王某,男,今年37岁,王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9月10日被子洲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被子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4月12日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5日被子洲县法院取保候审。

2013年6月初,王某在绥德县天翼手机维修中心开门市营业时,吴某某(已判)拿着其盗窃所得的手机问王某是否收购,王某明知吴某某的手机可能系盗窃所得,为贪图便宜,以700元的价格从吴某某手中购买了8部手机,后以高价卖于他人。涉案财物经子洲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5432元。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法院依法惩处。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在拘役的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且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道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又能配合侦查机关将所购赃物全部予以追回,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其单处罚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的量刑意见应根据被告人王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综合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点评:

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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