吓跑打猎者捡枪私藏 绥德男子获刑7个月
华商报榆林讯(记者 祁铭)看到山上有人持枪打猎,绥德男子雷某大喊一声:“公安局的人来了!”吓得对方弃枪逃走,雷某捡起枪,藏入草丛里。4天后雷某带着朋友炫耀打猎,却遭群众举报被警方查获。今年3月,雷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绥德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吓跑打猎人 自己捡枪使用
44岁的雷某是绥德县人,去年11月18日下午,雷某驾车到绥德县城南七里铺村一步岩山上游玩,发现两个陌生人用枪打猎,雷某煞有介事地恐吓二人说:“公安局的人来了!”打猎的人听到后,弃枪逃走,雷某将枪藏入路边草丛里。去年11月22日晚,雷某独自驾车到一步岩山上,将藏在草丛里的枪放进后备箱带回。
第二天早上8时许,雷某带上枪支坐朋友的车去白家硷吃席,吃饭时见到朋友张某、王某,并邀请他们饭后去转。之后,雷某坐上张某的车,和王某一起到一步岩山上,雷某在车上拿出枪,并叫车上二人注意猎物,在行驶途中,雷某对疑似野鸡的猎物开了三枪,但并未打中,后车辆返回走到山下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当天,绥德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负责人接到群众举报,派出警力对该案侦查。警方现场收缴***1支、子弹5发、空弹壳3个。经讯问,雷某对自己非法持枪的犯罪事实如实交代。
非法持有枪支 获刑七个月
经榆林市公安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持有的小口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击发枪弹,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5发子弹是5.6mm运动长弹,认定为弹药。
绥德法院认为,雷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一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雷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雷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弹壳依法予以没收。
今年3月,绥德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雷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榆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李希红告诉华商报记者,根据近年查获的非法持有枪支案,枪支来源途径呈现隐蔽化趋势,不少枪支是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购买的。通常嫌疑人持有的枪支数量不多,也不具有犯罪预谋,只是用于个人收藏或狩猎。农村地区大部分枪支主要是自制土枪和祖上遗留,经过公安机关多年的打击处理,已很少见。
“尽管如此,打击非法持枪行为仍势在必行。”榆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名民警说,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非法流入市场和社会的枪支给部分犯罪分子提供了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工具,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另外,一旦非法持枪者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事态极有可能失控,造成严重后果。
知道一下
非法持枪 最高可判7年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贺睿表示,国家对枪支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除了国家允许佩带和使用枪支、取得持枪资格的特殊人员外,任何个人都不得私自拥有枪支弹药。个人通过网上购买枪支零配件,以及通过网络贩卖枪支,均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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