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原告代理人“迟到”法官将案件按撤诉处理
认为原告代理律师未按规定时间出现在审判庭,绥德县人民法院一法官将案件做撤诉处理。对此,该案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并未不到庭。原告代理律师质疑,该法官有故意偏袒被告之嫌。
要不回借款
原告保全申请法院未审核
2014年,由于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绥德人王红瑞向高强借款14万元,并提出将另一朋友李杰作为担保人。想到三人关系一直不错,高强将这笔款借出。没想到,事后他多次讨要对方都不肯还款。
2016年2月,高强将王红瑞、李杰起诉至绥德县人民法院,由于二人名下均无房产,高强的代理律师贺雪波向该院提出,将一辆登记在李杰名下的奥迪车进行诉讼财产保全。3月8日,贺雪波便向负责此案的法官张小侠递交了保全申请书。然而,截至该案开庭,车辆保全并未进行;根据贺雪波提供的证据显示,这辆车已于4月11日转户。
贺雪波说,3月份以来,张小侠先后四次组织其与被告调解处理,但他到法院后,一次也没见过被告,张小侠则宣告调解失败。
质疑法官不公
原告代理人认为自己没迟到
4月19日上午8时30分,本是该案正式开庭的日子。由于工作原因,贺雪波委托另一代表律师刘咪前往绥德。据刘咪介绍,她到达法院的时间为8时20分许,8时29分,她给张小侠办公室打了电话。10多分钟后,一名法官才将她带进办公室,随后见到了法官张小侠。但张小侠认定,原告未及时到庭,并告知刘咪,“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将做撤诉处理。”对于法官的做法,刘咪提出了异议,但对方仍坚持主张。
认为法官处置不公,贺雪波又专程前往绥德县人民法院。贺雪波说,他已向该庭庭长反映了情况,对方回应称,会调取监控视频。
而对于法官提出“迟到将做自动撤诉处理”的说法,贺雪波认为,无故将案件做撤诉处理,使当事人丧失了上诉的机会,令原、被告双方承担不必要的精力、经济等负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他还表示,法院未及时处理保全申请,致使被告名下的车辆被转移,也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法院应予以赔偿。
多名律师认为撤诉处置欠妥
那么,到底何种情形法院可对原告作出“撤诉”裁定?榆林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解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对于“迟到”能否视作“不到庭”,且“迟到”多长时间视作“不到庭”?该主任说,从“以人为本”角度出发,法官在等候庭审时若能与当事人电话联系,“不到庭”的情形应该可以避免。
华商报记者又联系多家律师事务所,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资深人士表示,在实践中,针对“无正当理由”而迟到的当事人,法官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以法院的名义依法对其采取训诫、罚款等措施加以处置,轻易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做法不够审慎。
法官:原告方故意不到庭
华商报记者21日当日获悉,目前该案已经以未到庭结案处理。 对于律师的质疑,张小侠回应称,代理人于当日上午8时40分许到达,当时他们均认为对方故意不到,所以判定原告不按时到庭。至于原告方提出的保全申请,张小侠说,接到申请后多次联系车主李杰未果,所以不能进行审核,导致该车被转户。华商报记者 高羽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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