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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抓持刀抗拒构成抢劫数罪并罚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抢劫、盗窃案件

延安日报 2013-09-03 16:39 大字

本报讯(王辉樊小帅)近日,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抢劫、盗窃案件,被告人张兴有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6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申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1月份,被告人张兴有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延安市宝塔区、富县和榆林市的绥德县、清涧县的六镇七社区,入户盗窃17户村民和居民,盗窃各种型号液晶电视机10台、电脑11台、摄像机1部、微波炉1台、金项链2条、茅台酒2瓶、五粮液2瓶、香烟4条、现金800元,总价值6.07万元。其中,被告人张兴有参与盗窃作案17起,盗窃物品价值6.07万元;被告人申学参与盗窃作案14起,盗窃物品价值5.40万元。

2012年10月1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兴有伙同李某(情况不详,在逃)、强子(姓名不详,在逃)驾驶李某的白色无牌昌河车窜至富县茶坊镇高家庄行政村,由强子在外接应,张兴有、李某翻墙进入室内盗窃村民田某挂在家中墙上的康佳42寸液晶电视机。二人将盗窃来的液晶电视机用床单包裹好抬到墙根下,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外出回到家门口

的受害人田某发现,李某随即翻墙逃离现场,被告人张兴有翻墙逃离时,被田某和两个孙子当场抓住,在将其带回家中准备报警时,被告人张兴有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刀子,捅向田某的孙子,田孙后退避让时,被告人张兴有趁机迅速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兴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盗窃过程中,当被被害人抓获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入户抢劫罪;被告人张兴有、申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兴有参与盗窃作案17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6.07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申学参与盗窃作案14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5.40万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兴有在入户抢劫犯罪过程中,未劫得财物,也未造成人员伤亡,属犯罪未遂,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兴有、申学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与他人共同预谋,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且平分赃物,皆系主犯。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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