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城区八类禁放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本报记者刘晓丽报道日前,绥德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绥德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办法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绥德城区下列区域、场所及其周边地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党政机关所在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天然气门站、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重点部位或场所;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城区主街道、各广场为市容市貌严管区,一律禁止撒路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办法明确规定特定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元旦、国庆节、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正月十五,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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