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法院圆满执结一起群体抗法案
“和解执行”与“强制执行”并举
绥德县法院圆满执结一起群体抗法案
本报通讯员徐东林 马腾报道 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云飞高兴地将自己的挖掘机从王村运走,至此,绥德县成功执结一起群体抗法案件。在案件执行中,该院以大局为重,坚持“和解执行”和“强制执行”并举。
某项目部在承建青银高速公路时,王云飞给该项目部送沙、石材拖欠材料款12万多元,经多次催要未付。该项目部将自己停放在某乡王村村民王喜院内的一台挖掘机以物抵债给王云飞。王云飞接管财产时,王喜因让王云飞付照管费为由阻挡形成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挖掘机归王云飞所有,由王云飞支付王喜照管费35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云飞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09年7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喜同意执行,但王村负责人和村民60多人以项目部在修高速路时,破坏了村里的公路和排洪道,挖掘机是村上扣下的为由出面阻挡。为了防止群体事件发生,法院暂缓该案的执行,准备离开时,村民又将法院执行车挡住不让走,3小时后,执行人员才撤离现场。该案虽属返还财产纠纷,与王村无任何关系,并且该案判决正确,但因涉及群体问题,该院与乡、村干部协调此案的执行。村委会提出要将某项目部破坏的公路和排洪道修好,方可执行此案。经法院做工作,申请执行人只同意给付王村1万元。可是修建排洪道、公路费用大,未达成共识。为了进一步做好涉群案件的执行工作,法院再次做村干部的工作,虽然乡、村干部理解了村委会扣留挖掘机是非法的,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但要求法院出面与县上主管领导协调,神延铁路修复线征地时将此遗留问题予以解决,方能同意。神延铁路修复线需在该村征购大批土地,处理不好,县上协调征地会受到影响,极容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考虑到全县大局,该院答应出面协调并向主管副县长汇报此事后,主管副县长非常重视,当即表示同意在神延铁路征地时一并处理该村的遗留问题。可王村村委会要求出具相关证据或欠据方可执行,故未达成共识。该案已拖了5个多月,再不执行机器老化水箱冻坏,损失由谁承担。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院领导研究决定强制执行。
12月16日,法院去王村执行此案。为了体现“和解执行”优先的原则,他们再次到乡政府,请求乡、村干部配合、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经乡政府做工作后,王村大部分村民的工作做通,只有少数村民和王喜的家属阻碍执行。执行人员进行法律上的释明并辅助情理上的沟通,经过5个多小时劝说,下午1时多申请执行人王云飞将挖掘机运走,此案执行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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