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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案精办 简案快办 诉调对接——神木法院坚持改革创新提升审判质效纪实

榆林日报 2017-06-19 08:24 大字

本报通讯员 白永军

面对案件多、人员少、任务重的现状,神木法院干警直面困难,勇于担当,多措并举,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加大繁简分流的力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问题,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多管齐下,简案快办提效率

强化立案源头分流。该院党组确立了“敞开大门收案,满足群众诉求”的工作思路,增加立案窗口,在立案环节将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立案标准由10万元放宽到100万元,最后放宽至500万元。大部分案件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既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实施难易分类审案。各庭结合各自案件特点和难易程度,进行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审案,做到繁案精办,简案快办。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群体性纠纷、集团诉讼等案件,确定庭内1—2名专业素质过硬、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办理,确保办成精品案件。推行部门分流减压。综合分析各业务部门、人民法庭收案和人均办案情况,研判预收案件数量,进行科学合理统筹,将案件增幅大、存量多、办案压力大的业务庭案件,向其他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的业务庭和法庭适当分流,实现各庭间办理案件数量的相对合理均衡,切实缓解部分审判任务繁重的业务部门的办案压力。

增设机构减轻压力。2013年,经县编办批复成立民事审判第三庭,为该庭配齐配强审判力量,与民一庭、民二庭办理相同类型民商事案件,大力化解民商事纠纷案件,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2、聚合优势,繁案精办出质量

将重大、复杂,涉群体案件分配到同一庭,尽量安排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做到统一安排、统一送达、统一办理,既能提高办案效率,又有利于提升案件质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统一裁判标准,狠抓案件质量。为保障统一司法尺度,实现同案同判,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在立案环节,将同类型案件分配至同一业务庭进行办理,分配至同一业务庭的同类型案件再尽量安排由该庭同一审判组织办理,这样便于对案件进行统筹安排,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标准上保持相对统一,这也是繁简分流的价值追求和初衷之一。这样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的不良现象,确保案件裁判标准统一,让当事人官司嬴得放心,输得明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诉调对接,多元化解促和谐

建立机构,繁简分流。早在2001年,该院在立案庭内设立速裁庭,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相对简单民事案件,不进入审判管理流程,直接转交至速裁庭进行快速裁判,开辟绿色诉讼通道。近五年来,该中心累计调解案件1600余件。2013年,该院积极与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联手建立起诉调对接机制。该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3名人民调解员进驻法院,与立案调解中心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室。2014年,该县司法局设立了神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驻法院调解室,将派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增加到7名,为诉调对接机制的有效实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更加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

理顺工作机制。诉调对接工作室是由法院立案调解中心和神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驻法院调解室两个机构共同组成,这两个机构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有机统一,建立起衔接紧密的工作运行机制。

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前调解、诉讼中委托、指派或邀请调解员调解时,可以选择调解员,还可以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员予以回避。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后由立案调解中心出具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员、书记员予以回避。

及时、快速调解。案件转交调解员后,一般要求在10日内调解完毕,最长不超20日。经当事人同意的,可适当延长期限。调解员调解成功的,若当事人申请出具法律文书的,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出具法律文书;调解不成功的,及时将案件退还相关业务部门,由该业务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及各地普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大力推行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正当其时。该院院长雷鸣富说,今后将继续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繁简分流程序,调动优势资源,克服“案多人少”矛盾,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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