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男子来神木介绍卖淫女子逃跑向警方求助获救
千里迢迢,带着新结识的女子从东北来榆林市神木县,干起了介绍卖淫的勾当。“纸包不住火”,徐某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一事终究还是被人知道了。
徐某,辽宁人,28岁,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2011年5月26日,徐某带着王某从辽宁省阜新市来到神木县,并住进神木镇滨河路中段的“巴盟招待所”,此后2日内,该徐在此招待所内介绍王某卖淫九次,每次获利70元,共计630元。
王某说,2011年5月24日她在辽宁省阜新市大街上认识徐某,徐某让她跟着去神木,具体干什么徐某未告诉她。二人来到神木县,并住进神木镇滨河路中段的“巴盟招待所”,此后2日内,徐某在此招待所内强迫她卖淫约10次,但从未给过她一分钱。后她将遭遇告诉同在招待所住的一女子,一天凌晨4点左右,这个女子乘徐某睡着将招待所的大门打开放她逃走。
徐某辩称,其没有强迫王某卖淫,王某在招待所老板介绍下自愿卖淫,只介绍过一次。经查,2011年5月26日,徐某带着女性王某从辽宁省阜新市来到神木县城,二人一起住进了位于神木镇滨河路中段的“巴盟招待所”,在后来的2日内,徐某将王某介绍给来该招待所的“嫖客”从事卖淫活动达 9 次之多。徐某每次从中抽取赃款70元,共抽取了630元。2011年5月28日凌晨,王某背着徐某离开了招待所,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徐某的不法行为,徐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取利润,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王某称系被徐某强迫卖淫,但除其本人陈述外,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该事实。徐某多次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属情节严重,应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应的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量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点评FF1A介绍卖淫罪只能归入到行为犯中,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居间介绍行为,就视为完全符合了介绍卖淫的犯罪构成,构成了介绍卖淫罪。徐某多次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取好处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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