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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个人债务 私自挪用公款300万元神木县店塔镇财政所所长被判刑

华商报 2016-03-10 08:16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祁铭)身为神木县店塔镇财政所所长的贾正虎,为归还个人债务,利用职务之便,于2013年5月,私自挪用公款3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此后,为掩盖挪用公款事实,又多次挪东补西。2015年8月,贾正虎向神木县检察院投案自首。日前,神木法院一审判决,贾正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贾正虎今年52岁。2013年2月19日,贾正虎向贺某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2013年5月20日,眼看借款时限已到,贾正虎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店塔财政所账户内资金300万元,用于归还其上述个人借款。2014年2月8日,贾正虎私自挪用店塔统筹城乡发展协会300万元归还入店塔财政所账户。

2014年3月11日,因店塔统筹城乡发展协会要给折某借款500万元,账户余额不足,贾正虎利用管理店塔镇下石拉沟村村集体账户的职务之便,私自挪用下该村集体征地补偿款300万元,将该300万元还入店塔统筹城乡发展协会。后因下石拉沟村村民发现了上述挪用的款项,2014年4月23日,贾正虎再次挪用财政所账户内财政资金300万元归还了下石拉沟村集体征地补偿款。2014年11月21日,贾正虎和范某借款将其挪用的300万元还入了店塔镇财政所的另一账户。

2015年8月14日,贾正虎于主动到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神木法院审理认为,贾正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店塔镇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00万元归还个人借款,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贾正虎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贾正虎在案发前主动退还了挪用的公款,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亦可对其从轻处罚。日前,神木法院依法判处贾正虎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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