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醉驾摩托出车祸 受伤还被罚5000元瘾君子抗拒抓捕 割伤民警手指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抗拒抓捕 瘾君子获刑9个月
为了抗拒抓捕,吸毒男竟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进行自残,同时将参与抓捕的协警聂某的左手小指肌腱割断。当然,他的这一行为,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榆阳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5岁的刘某是神木县人。2014年3月24日下午2时许,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警大队反扒中队民警潘某、协警聂某等人在榆林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附近对涉嫌吸毒的刘某实施抓捕时,刘某抗拒抓捕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进行自残,同时将聂某的左手小指肌腱割断。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聂某左手所受损伤符合轻微伤。
据目击者安某介绍,2014年3月24日下午2时许,其在自己的门市卖货时进来一个后生,随后又进来的人一边喊是警察,一边抓人,地上流下许多血。
2014年6月30日,刘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近日,榆阳区人民法院审判了该案。榆阳区法院认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华商报记者获悉,事发后,协警聂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以警察的身份到现场依法处警,与刘某形成的关系是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以警察身份处警的聂某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向被告人刘某主张民事侵权责任,该权利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调整范围。
而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人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7063.73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妨害公务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吸毒害人害己,妨碍公务更是不应该。
榆阳区人民法院 罗占峰
醉驾摩托 男子被罚5000元
今年4月17日下午1时许,佳县农民董某一人在佳县人民影剧院广场饮酒后,于当日下午2时30分许,驾驶无牌125型两轮摩托,沿佳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佳芦镇马家焉村附近路段处时,与相向而来由刘某驾驶的陕K牌照的“乐驰”小型轿车正面相撞,导致两车受损,董某受伤。
2015年5月4日,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刘某承担同等责任。2015年4月21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董某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摩托车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血醇检验,证明其体内乙醇浓度均大于80mg/100ml,达到1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点评:谈起酒驾,许多人第一印象是酒后驾驶汽车,然而,酒后驾驶摩托的事故不在少数。部分市民甚至有“喝酒骑摩托不算酒驾”的认识误区,其是酒后驾驶摩托一样属于犯法。
榆阳区人民法院 郭玉婷
“甩沓子”诈骗 俩骗子获刑8个月
43岁的农民李某与47岁的苗某,都是子洲县人。两人将一沓子假币包在丝袜中扔在地上,然后诱骗被害人钱财。虽说“甩沓子”的诈骗方式早已经不新鲜,但仍有人上当受骗。近日,榆阳区法院宣判了这一诈骗案,两名骗子均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014年10月3日7时许,李某、苗某在榆林市榆阳区人民路中国银行附近,将一沓子假币包在丝袜中扔在地上,然后将被害人杜某骗至榆阳区长安路上,将被害人杜某现金1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7121元)骗走,以上财物共计价值7221元。后被告人李某、苗某在榆林市星元医院附近被该院保卫科人员及民警抓获。被骗赃款、赃物已全部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014年10月3日两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4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近日,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李某、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苗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鉴于李某、苗某在侦查、起诉、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近日,榆阳区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点评:骗子的骗术并不高明,但是他们却总能行骗成功。警方告诫市民,莫贪小利,不义之财不可得。
榆阳区人民法院 罗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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